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監管辦法
所屬分類:
發布時間:
2023-03-23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及專職人員從業行為,促進招標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的監管,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所稱專職人員是指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或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從事工程招標代理工作的本單位在職人員。
第三條〔職責分工〕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實施統一監管,負責制定本省招標代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監管辦法,統一開發“湖南省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動態監管平臺”)。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專職人員的監管。
第四條〔遵循原則〕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承攬業務范圍〕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區域承擔各類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六條〔信息報送和公開〕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可自愿登錄“動態監管平臺”報送基本信息。信息的內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專職人員信息、聯系方式等。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及時核實在“動態監管平臺”的信息內容。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動態監管平臺”及時公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信息變更〕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撤回原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信息。
第八條〔委托代理合同〕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時,應當與招標人簽訂工程招標代理委托合同,組建招標代理項目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
第九條〔項目組組成〕每個招標代理項目組由不少于3名專職人員組成,其中設立項目負責人1名,項目組成員辦理代理業務時應當實行實名制,對所代理業務承擔相應責任。
前款所稱項目負責人是指經招標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授權,擔任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工作全過程的管理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是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擔任過3個以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的工程建設類中級職稱以上本單位專職人員。
第十條〔項目組職責〕招標代理項目組應根據所代理項目的特點,制定代理項目的招標方案,編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組織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協助招標人和中標單位簽訂合同,協助處理項目異議和投訴等。
項目組在招標代理活動全過程至少須委派1名專職人員到場,其中開評標、項目異議和投訴處理兩個業務環節項目負責人必須到場。
第十一條〔項目組變更〕招標代理項目組成員需要發生變更的,應當征得招標人同意后,自情形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過“動態監管平臺”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后的項目組成員應不低于變更前項目組成員的資格條件,所代理項目業績計入變更后的項目組成員代理業績。
第十二條〔專職人員信息核查〕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專職人員信息核查制度,組織開展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信息核查工作。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動態監管平臺”對專職人員信息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規范化考評〕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招標代理規范化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專職人員代理行為規范化考評工作。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專職人員實施規范化考評,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專職人員的行為監管。
第十四條〔信用評價〕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體系,組織開展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工作。
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從業的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信用信息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合并、分立〕招標代理機構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規范化考評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
招標代理機構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協商確定其中一方承繼原規范化考評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其他各方按相關規定重新獲取規范化考評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六條〔虛假行為、信息的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招標代理機構報送虛假信息,可向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及時組織核實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 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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